投资观察界7月8日(记者 胡海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正式发布《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零壹财经(Finance_01)发现,此次北京备案办法最大“亮点”是对资金存管未出现当前热议的“属地化”要求。和深圳7月3日公布的备案登记办法一样, 北京地区也设置了备案条件,共六项。
7月3日,深圳市金融办下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此前厦门、广东、上海三份相关备案登记办法相比较,深圳首次设立了备案登记八项门槛、明确了备案后六条红线,监管进一步严格。
和6月1日上海金融办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三份地方性监管文件,对备案登记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条文、细则上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管思路的异同。
比较一:备案流程大同小异
北京地区备案流程大致可分为四大步骤:一、备案申请。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二、公示和审核。申请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作期限为15个工作日的公示;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四、备案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沪、深两地相关办法,在备案登记流程上,均为四大步骤。
一是网贷机构向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是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则向社会公示1个月;三是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四是市金融办若认为网贷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比较二:北京、深圳备案设置不同程度门槛,深圳六条红线
此次北京对申请备案机构设置了六项条件,与此前深圳对申请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提出的八大条件大同小异,这些都构成了备案登记的准入门槛。
北京地区备案登记六大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深圳地区备案登记八大条件:
(一)设置风控合规部门,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三)建立了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六)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七)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与深圳的“备案条件”要求在地方性备案登记办法中系最新提出,此前上海地区相关办法与厦门金融办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金融办印发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均未有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