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观察界7月24日讯(记者:王玲)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需要,可能会和其它社会组织、自然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司是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比较普遍使用的,抵押物中,房屋的抵押又是债权人最容易接受的,因此,对公司来说,如果债务人以房屋做抵押,那么房屋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就关系到债权是否能到期履行。下面,我们就通过法院的判例,来看看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原告:北京某担保公司
被告:和某1,
被告:留某,
被告:和某2,
原告北京某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和某1对原告代偿款226174.4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原告对被告和某1、和某2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留某、和某2对和某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