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场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并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 交易场所发生重大投诉或风险事件,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在24小时内向省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有效处置风险事件,保护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区域性风险。重大投诉或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交易场所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向省有关监管部门提交风险事件处置报告。
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配套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