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曝河南农业大学体育学院一学生会干部考试作弊被逐出考场,托关系“贿赂”评卷老师,在卷面大面积空白的情况下依然得高分。1月7日,该院院长管勇生在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称,即将召开班子会调查此事。
据网友爆料,1月3日,河南农业大学体育学院举办了一场体育学考试,距开考不到20分钟,就有学生因作弊被老师逐出考场,卷面大面积空白。监考老师手下留情,未将该生作弊行为上报学校教务处记录在档。网友称:“因为该学生是学生干部,跟各位老师和领导关系好,托关系找到评卷老师给予人情上的贿赂,分数出来后该学生分数远远高于其他人的成绩,且该科目挂科率高。”
1月7日,参加了同场考试的一位学生告诉北京时间记者,该考场监考相对严格,有四五人因为作弊被赶出考场,且该科评分很严格,挂科率三分之一,考过的大部分60多分分,70多都是高分的。
“该种情况在本专业比较普遍。考试作弊老师并不处理,最多只收走试卷,并不处分。”该同学说,“希望考试公平公正,希望努力的人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随后,记者联系上该院院长管勇生,其表示正在调查此事,且经其初步询问,涉事学生答题至少在50分钟以上。由于当事老师仍在监考,学院将于8日上午召开班子会,调查此事。
延伸阅读:
请诚信研考!替考、组织作弊等行为将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为犯罪行为,具体法条主要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相关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