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据悉,这是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纠正东北地区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也将依法启动。
“我的丈夫含冤去世已经有三年多,今天得以平反昭雪,还了他一个清白”,“为了这个案子熬得精疲力尽,历尽沧桑”,“非常不容易,也了了我的心愿”。当天宣判后,赵明利的妻子马英杰有些激动,断断续续地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可惜的是,以前赵明利承包经营的工厂现在早已是一片荒芜。
据了解,1992年初,赵明利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了持续的冷轧板购销关系。此后,双方在赵明利是否付清货款问题上发生争议,产生纠纷。
1994年8月,时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执行逮捕。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同年12月24日,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 189.50元)。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赵明利因病死亡后,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申诉人马英杰及其代理人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虽有4次提货未结算,但赵明利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有证据表明,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而产生的履约争议,也不应成为认定赵明利无故拒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据此,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此案中,赵明利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就在于,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据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可见,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当天,合议庭向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赵明利案再审改判,对于已经判处的罚金如何处理?如何进行国家赔偿?宣判后,审判长向赵明利的亲属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其他后续工作,有关部门也会依法积极开展。
“赵明利诈骗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对于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改善具有引领示范意义,也体现了司法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保障定位。”旁听宣判后,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认为,这也将有助于推进东北地区创新驱动战略顺利实施。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表示,本案的判决充分贯彻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有利于营造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