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标示价格需与监制价格保持一致,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应完善经营场所的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及长沙市商品房预售系统有关房屋价格信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要与申报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一致,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三、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事先告之购房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
(三)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力度
(一)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二)严格交易网签备案。期现房交易未经网签备案不得办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贷款、完税等手续。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促进长沙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