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企业谋求金融牌照,并非都能如愿成为股东。袁健告诉记者,一方面要看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另一方面要衡量筹建银行是否与公司战略相符。
据中商产业研究院获悉的数据显示,2017年6月全国共有15家民营银行核名,1至6月民营银行核名总数共计68家,与2016年上半年的96家核名相比下降了不少。
袁健指出:“据大数据监测显示,民营银行申办的确已回归理性,但是我们从与拟申请民营银行的企业沟通过程中,仍然发现有一些企业对银行业及民营银行的许多政策没有做深入的了解,有些甚至就是一知半解,这一点从民营银行的核名的公司性质上也可以佐证。”
在2016年城商行年会上,银监会副主席曹宇提及部分民营银行股权不稳定问题。他指出,有的民营银行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改变民营企业属性,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
在今年1月,银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成了监管的重头戏。
《指导意见》要求,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推动股东为银行增信,落实股东在银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民营银行应当将股东声明、承诺事项及股东履约情况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
袁健表示,对于具备雄厚经济实力与良好社会影响的民营企业,在设立具有特色的民营银行时,需要结合企业业务发展与战略规划,找准市场定位,通过经营银行可以将多年来积累的资产或资本投资到不同的行业中,分散因部分行业、产业周期带来的经营风险;同时还可以提升公司的信用、影响力和知名度。但是民营银行发起人自身的要求较高,不仅对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要求高,而且对企业的主营业务、社会信誉等多方面亦有要求,并且还需要评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发展需要,理性对待民营银行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