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监管力量。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监管,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建立健全网贷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对网贷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进行共享。
(九)强化重大事件的发现与处置。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贷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贷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抄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二、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
(十)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等制度,保持公司治理有效性。鼓励网贷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及实缴资本,聘用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管,增强机构实力,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引导网贷机构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切实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领域和偏远地区的服务,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信用三农”服务。
(十二)强化机构防控风险主体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细化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风险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与自身业务经营管理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守好风险防控底线。
(十三)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网贷机构执行《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监管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不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相关禁止活动或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为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融资项目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
(十四)暂停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等相关规定,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具体按照上述通知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十五)落实银行资金存管。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落实银行资金存管,具体按照《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优先选择在本省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十六)做好合格出借人审查和风险提示。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做好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贷机构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十七)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各地、各级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网贷机构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做好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其他网络渠道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并按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十八)妥善解决纠纷。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各方之间出现的纠纷,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请求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调解等途径妥善解决,也可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明确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