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落实部门管理责任。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对网贷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银监部门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贷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依法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犯罪。省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依法登记注册网贷机构,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二十)落实属地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银监部门市级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省内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要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本通知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指导。
四、其他要求
(二十二)严格履行职责义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暂行办法》和本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网贷机构的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相关职责。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履行相关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定期报送监管情况。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年度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监会报送上年度本省网贷机构监管情况。
(二十四)强化跨区域经营机构的管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贷机构,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通知的规定。网贷机构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二十五)严肃处理违规经营机构。对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销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综合违法违规情况和情节轻重等,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