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制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特定目的载体统一分类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体系,以金融工具和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为核心分类,深化指标层级,并建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与资产负债统计指标体系的对应关系。按照该指标体系统一采集全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数据,编制统一的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实现全方位的金融业资产负债统计,摸清金融业家底;完善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金融活动的资金流量和存量统计,做好与国民账户的衔接与配合工作;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宏观杠杆率的统计测算。
(十七)完善货币信贷统计,加强对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的支持。
与时俱进完善货币信贷统计制度与宏观调控总量指标,完善货币政策传导和流动性创造过程的统计监测,促进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编制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政策统计数据,反映金融体系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和支持力度。
(十八)以金融基础设施为依托完善金融市场统计,为金融市场风险评估提供支撑。
完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统计,覆盖上述各类现货市场及其对应的衍生品市场。以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为抓手,以服务相关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为依托,实现上述市场统计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互联互通。股票市场统计标准与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相对标,实现对股票市场与其他市场数据主要关系的关联监测。现阶段,以债券市场统计为主要推进领域,完善债券统计制度,统计范围覆盖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统一债券统计分类、接口规范和报送规则,统计债券市场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维度信息,覆盖债券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统计、金融产品统计的有效关联。
(十九)开展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互联网金融机构统计等,填补统计空白。
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的统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其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人民银行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牵头成立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小组,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交流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研判和风险识别,评估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标准和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评估数据共享效率和共享水平。
(二十一)加大资源投入,做好宣传培训。
充分调动组织、资金、人员等多方资源,切实加强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的力量,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高效有力的金融统计数据服务。加大金融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扎实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标准化、规范化、综合化现代金融统计理念的宣传,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环境。
(二十二)夯实法律基础,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推动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立法,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修订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出台金融统计管理条例,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和统计对象的权利义务,从拓宽统计领域、丰富统计内容、促进统计管理协同等方面重点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增强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同性,在拟出台的各项金融监管规制中明确监管对象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