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是,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比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有较大变动,也较征求意见稿宽松。《资管新规》提出部分情形下可继续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比如资管产品为封闭式,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等。按照十八条部分非标资产可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有助于存量非标项目正常运转。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资管新规》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
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过渡期延至2020年底
12、《资管新规》删去“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资管新规》增加“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13、对于统一负债要求,《资管新规》删去“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14、针对私募产品,《资管新规》删去“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与“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两项表述。
15、关于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管新规》增加“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16、对于人工智能,《资管新规》也有较大变动,增加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
此外《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
《资管新规》还增加了“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删去“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对于过渡期,《资管新规》指出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