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时报

缴费后拿不到房产证 女子起诉

http://www.jingcsb.com/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4 19:31:47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女子张某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在银行缴纳了契税、维修基金、房产登记费等。但在得知对方没有给其代办房产证后,张某要钱未果,将房产公司、银行和中介公司起诉,要求退款。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银行和中介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返还张某相应欠款及利息。

  女子在银行交代办费

  却没人给她办房证

  2011年12月,女子张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160.74平方米的房屋,首付款为277899元,余款620000元为贷款方式付款。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张某经房产公司推荐到一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并按该银行指定的账户向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交纳契税35916元、维修基金9243元、房产登记费400元、代办费600元。融宝公司为张某出具了收款收据。

  2012年1月,银行为张某发放贷款。

  2014年12月,张某购买的房产已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但融宝公司没有履行代交契税、维修基金、房产登记费和代办房产证的业务。

  张某多次要求返还契税等款项均未果。于是,2017年张某将房产公司、银行和融宝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融宝公司返还契税、维修基金、房产登记费和代办费以及利息,银行和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称,和她有同样经历的还有小区上百名起诉的业主,他们都是按统一流程办理贷款和缴纳费用。

  银行称是中介公司行为

  没有委托对方代办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银行称,中介公司代办贷款审批、房屋登记、代收代缴契税、维修基金,收取代办费作为报酬早已成为行业惯例,张某缴纳的款项为支付给融宝公司,收据为融宝公司出具,收款项目为契税、维修基金、代办费,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融宝公司的中介服务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对于缴费主体不存在所谓的无法判断的问题。银行和融宝公司既未签订委托协议,也未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协议,就本案委托代理事项,双方没有达成过任何协议,代为收取缴纳契税、维修基金完全是融宝公司行为。他们与张某未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合同,能体现出张某有委托他们代办手续的意思表示。

  中介公司向银行交保证金

  银行对其进行监管

  法院经查,融宝公司曾在同类案件出庭时辩称,就原告购房贷款事宜其与银行有合作关系,并向银行交纳400000元保证金,由银行对其进行监管。

  在本案庭审中,银行虽对合作关系不予认可,但承认融宝公司向其交纳400000元保证金。

  2009年10月,银行作为甲方与房产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作为该项目四期的按揭贷款办理银行。

  2014年12月,沈阳融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更名为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中介共同承担责任

  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在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后,房产公司推荐其到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张某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期间,为了顺利办理购房贷款手续,并基于对银行的信赖,其按照银行指定的账户,将涉案的契税、维修基金、代办费等各项费用交予融宝公司,后融宝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银行既未告知张某其与融宝公司的关系,也未告知张某融宝公司是独立存在的中介服务公司,基于银行和融宝公司自认的合作关系,以及张某在交纳涉案费用时对收费主体的差异无法判断的事实,应认定融宝公司和银行为代张某向相关部门交纳各项费用的共同受托人。

  现银行和融宝公司在收取张某的各项费用后,未能完成受托义务,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对张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对尚未为张某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房产登记费,应当共同予以返还。张某交纳的代办费600元,应当予以部分返还,具体数额酌定为300元。

  房产公司在张某委托代办的事项中,既未与张某形成委托关系,又未与融宝公司存在共同的委托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融宝公司、银行共同返还张某契税35916元、维修基金9243元、房产登记费400元、代办费300元及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于2017年11月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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