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余先生在与余太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艳同居并在该期间大量赠予钱款,该赠予情况余太太并不知情。在余先生赠予财产被余太太知道后,于2014年12月25日写悔过书时,余太太才知悉。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余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艳同居有违公序良俗,双方的同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
另外,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余先生在同居期间多次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予小艳,其赠予行为侵犯了余太太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小艳应当予以返还。
天呐!
小三怀孕之后
索要“分手费”
第三个案例也是奇葩
怀孕了
突然发现自己成“小三”
林小姐今年29岁
经朋友介绍
她认识在厦门做生意的张先生
很快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相恋不久后
林小姐怀孕了
但此时她却意外得知
自张先生原来早就结了婚
自己被欺骗感情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了“小三”
知道真相后
林小姐极其愤怒
她找来自己的好友
一同来到张先生位于海沧区的家里“讨说法”
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据张先生说,事发当晚,也就是2017年9月12日晚上,林小姐因不知道张先生已有妻女,还以为张先生有“新欢”,要进入张先生的住房对质。因受到阻拦对质不成之后,她带着一男一女两个朋友再次找上门。在知道张先生已婚后,林小姐及其朋友要求张先生赔偿林小姐损失。
当时,面对林小姐及其朋友的愤怒,张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同意给林小姐40万元。随后,他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给林小姐,借条载明他“向林小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
张先生还说,当晚林小姐走后,他一直安慰妻子,一晚没有休息。第二天,张先生的妻子认为,这是一次“敲诈”,还为此报了警。
到底这40万的“分手费”
受不受到法律保护?
近日,林小姐持这一张40万元的借条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立刻归还“欠款”。在法庭上,张先生说,40万元的借款事实不成立,借条其实是自己受到威胁后,被迫写给对方的,借条的性质其实是“分手费”。不过,林小姐反驳说,张先生的陈述“不客观”。她说,自己并没有“敲诈”张先生,而且,确实有借款40万元给对方。
案件审理中,张先生申请妻子出庭作证。张太太作证说,她去年和丈夫张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生活。直到今年9月才来到厦门,跟随丈夫居住。夫妻二人还有一个女儿。张太太还说,她并不认识林小姐,只是今年9月12日晚上,林小姐突然带朋友到她和丈夫的住处闹。
“经审理,海沧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条》虽是由张先生出具,但两人之间并无真正的借款行为,张先生有关《借条》系因双方情感纠葛而出具的辩解具有高度盖然性。所以,法院认定《借条》并未生效。
判决还指出,张先生在已婚的情况下再与林小姐进行男女交往,给包括林小姐在内的有关人士造成伤害,有悖公序良俗,应予谴责;但是,林小姐主张张先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林小姐的诉讼请求。
对于婚外恋的纠纷
也是越来越多了
赠钱
送房
分手费
这些纠葛真是让人头大
氮素
法官说了
对自己的婚姻要忠诚
对他人的婚姻要敬畏
“
法官提醒说,婚外恋情违反公序良俗,相关利益亦得不到法律保障。婚姻神圣不可侵犯,请对自己的婚姻忠诚,请对他人的婚姻敬畏。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同居期间赠予第三者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其赠予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而且
律师说了
婚外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婚外情有哪些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