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为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满足市民使用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需求,西安市明年起办理有证房屋抵押时,将不再扣押不动产证(房产证)。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中,不动产证(房产证)一直作为必要要件之一。以前,在抵押办理后,原证被存入抵押档案中,在抵押权注销后即可领取原证。在此期间,由该登记中心负责为群众提供免费的不动产证(房产证)复印和借出等服务,以满足群众的用证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群众使用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需求不断增大,如果继续采用在抵押后扣押证的做法,将不利于群众从事相关社会活动,也很难落实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为此,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在办理有证房屋抵押时,将不再扣押不动产证(房产证)。
同时,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醒市民,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当天)之前办结的抵押登记,如果抵押人有用证需求,该中心将不再提供复印业务,由工作人员在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附记栏备注抵押信息后直接发还抵押人。但如果市民不急于使用不动产证(房产证),则不必扎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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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业务时,申请人在申请环节提交不动产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人员在登簿环节将抵押信息记载于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附记栏,在发证环节由抵押权人或受托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人或受托人领取不动产证(房产证)。
●办理抵押权注销业务时,抵押人在申请环节交回不动产证(房产证)原件,登记人员在登簿环节对不动产证(房产证)附记栏的抵押信息加盖注销章,发证人员在发证环节将不动产证(房产证)退回抵押人。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备案转换)业务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环节提交不动产证(房产证),在发证环节由抵押权人或受托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注记抵押信息的不动产证(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