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是教师法规定的一种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此即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一些教师在与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发生纠纷后,向相应的组织机构口头提出或者递交书信反映情况,要求给予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申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是一种专门的权利救济途径。它有法定的处理程序,并要求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受理机构按照规范的格式出具书面材料。【详细】
教师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等);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应当根据调解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者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详细】
1.教师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教师有权向上一级机关寻求救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机关履责、作为。行政复议承办机关一般都会受理并责令该行政机关及时履责。
2.教师不服信访承办机关的信访答复,如果信访答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信访人可以向做出信访答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而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3.不服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的60日内,向教师申诉承办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承办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办理,从而使该案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在实践中大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详细】
1.教师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或教师申诉申请后,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教师有权向法院寻求救济,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该行政机关履责、作为。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并判决该行政机关及时履责。
2.教师不服信访答复,如果信访答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信访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该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信访答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不服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该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会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