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时报

4月15日起北京二手房交易须签中介服务合同

http://www.jingcsb.com/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3 21:58:57

人民网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 鲍聪颖)4月15日起,北京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须各自和中介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明确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而不像以前中介服务和房屋买卖合同混在一起。3月23日,由北京市住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自4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目前在北京的二手房交易中,没有单独的中介经纪服务合同,而是把中介的经纪服务内容放在了房屋交易的合同中。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减少纠纷,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关于经纪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的要求,此次北京单独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分别针对二手房出售和二手房承购,细化了中介机构与买方或卖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中介应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服务委托协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向记者表示,此次示范文本的制定,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是规范存量房屋买卖中经纪行为、减少房地产经纪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和行业信誉。

关于服务收费问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表示,从目前市场交易习惯来看,经纪服务费用主要由买方承担;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对经纪服务费用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同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据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志介绍,2007年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采取自行成交与经纪成交两个版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内法律专家提出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仅规范的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买卖合同规定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超出买卖合同范围。新修订的2018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区分自行与经纪成交版,政府部门同时制定出台了存量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作为规范存量房屋买卖中经纪行为的必要补充。

此外,北京市住建委今天还发布了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从4月15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凡在北京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在机构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全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信息卡号等内容。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京财时报(www.jingcsb.com)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联系邮箱:xinxifankuui@163.com

热文推荐

首页 | 新闻 | 财经 | 房产 | 娱乐 | 旅游 | 时尚 | 生活 | 科技 | 健康 | 汽车 | 教育 | 今日北京 | 电子报

Copyright © 2008-2016 备案号:京ICP备09109218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190845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20080118
关于同意京财时报设立互联网站并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批复

友情链接: 大粤日报 时尚周刊 京晨晚报 投资观察界 新讯网 西北商报网 万亿财富网 中国投资界 新尧网 中国证券期货 广东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