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8日电 (记者 鲍聪颖)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804号),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计时收费有关政策,即: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并将占道停车场的夜间时段延长2小时。
“这个规定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新要求,吸纳了立法过程中社会各方提出完善计时收费政策的意见建议,主要目的是鼓励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合理设置停车场计时单位,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
目前,北京市占道停车场白天停车收费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夜间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新政实施后,以前白天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夜间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的计费政策调整为:白天停车满15分钟(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15分钟(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夜间停满2小时(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2小时(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同时,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也需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及时调整计费规定。为配合停车秩序治理,减少居民夜间居住停车负担,将占道停车场白天停车时段改为7:00-19:00,夜间停车时段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了夜间停车时段。
“举个例子,如果停车场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停车人停车35分钟,停车场经营企业收取停车人2个计时单位(30分钟)的停车费,后面5分钟因为不满1个计时单位(15分钟),所以不收费”,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下一步,价格部门将会同停车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对停车场经营单位停车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等政策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希望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做好员工政策培训,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