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4日电(池梦蕊)5月3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规范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该办法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经信委和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到场对该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北京市经信委副主任毛东军表示,近年来,北京市信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信用政策法规制度基本形成,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成,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建立,信用创新示范应用深入推进,总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共有三十五条,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归集、公布及使用等相关问题。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目录管理制度,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归集内容、归集标准、归集方式和公开属性等事项,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信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内容。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查询他人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
同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或者本行业的信用状况评价标准,并根据公共信用信息对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作出良好或者不良等评价;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或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分别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并明确建立信用奖惩区域联动机制;鼓励单位和自然人应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在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方面,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禁止行为;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并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目前,“信用北京”网站已开通上线,公众可以通过信用北京网站和北京通APP免费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