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2日电(池梦蕊)昨天,《关于建立我市实施综合改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今后将逐步探索和构建全市实施综合改造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街道牵头组建业委会
根据《意见》,实施综合改造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要坚持党组织领导、业主决策、属地组织和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街道(乡镇)党工委等基层党组织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通过业主认可的方式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委会等组织,确定小区管理模式等。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居委会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建立由居委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等共同参与的小区议事协调委员会。
充分发挥业主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其他优秀分子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带头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长、业主委员会成员,引导业主依法履行职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
管理与改造同步实施
《意见》明确规定,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启动前,物业管理与改造工程将同步表决,业主同意实施物业管理,并同意按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可以列入综合改造计划。此次《意见》将物业管理列为老旧小区改造的前置条件,可避免老旧小区改造改后失管,有效巩固老旧小区的改造成果。
保障四项基本服务
根据《意见》,实施综合改造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包括专业化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单位自管等方式,无论哪种方式,应保障四项基本服务: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含楼道窗户、照明等的维修养护、化粪池清掏、消防安全检查);保洁清洁(含垃圾分类);绿化养护。服务标准可参照《住宅物业服务标准》(DB11/T751-2010)规定的“住宅物业服务一及标准”约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部分住宅楼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可以对改造区域先施行物业管理。
《意见》还明确,已经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可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管理;其他未实施综合改造的小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