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终于被废止了。
3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消息一出,广为关注。虽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正式被废止,只寥寥几句话,但其意义不容小觑,也是朝着法治进步的方向再进一步。
上世纪90年代初,针对卖淫嫖娼乱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平心而论,这部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的行政法规,不仅有着良好的立法初衷,客观上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其授权依据不足,以及由公安机关一家拍板定案、执行, 期限为6个月至2年 等内容,也带来颇多争议。
此前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行为,先是被处以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后又被收容教育了6个月。此事发生以后黄海波在公众面前的形象并未受到影响,就是因为一来事发时其单身,二来整个事件疑似其司机设局,三来,其因为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个半月,反而引起了公众的同情。
同时这件事在法学界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呼吁进一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声音更加强烈,几经努力,今天该制度终于被废止。可以说,这是我们法治事业的又一次进步。
那么是不是说废除了这个收容教育制度就意味着卖淫嫖娼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了呢?当然不是。因为目前这类行为还是违反《治安处罚管理法》的,根据该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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