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投资快速增长,已跻身世界投资大国行列,境外投资发展也呈现出新情况、新变化。
内保外贷业务在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甚至成为部分企业转移境内资产的通道。
近日,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规范业务行为 防止境外投资风险
《通知》中所称的“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在境外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
保监会表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保监会系统梳理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点,总结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实践经验,制定了《通知》,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促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
《通知》共二十三条,内容明确了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规定境外债务人要求、规范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的资质,并要求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
保监会表示,《通知》是继续落实保监会“1+4”系列文件关于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服务实体经济等又一具体举措。《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板,增强境外投资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严格遵循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切实防控境外投融资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明确反担保主体及担保金来源
《通知》规范了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规定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前,行业内存在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公司的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此次《通知》对反担保主体进行了限制,规定必须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通知》还规定,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担保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资产抵质押方式的新规定要求了担保金必须是公司自己的资金,而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上述受访人士表示,《通知》对于担保物的负面清单的规定,则将对此前部分险企保费乱用现象有所影响。
另外,《通知》明确了内保外贷的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该受访人士表示,这将进一步限制内保外贷的规模,可能会影响一些机构的海外投融资规模的增长,保险公司投资的存量及增量规模都会大幅缩减。
底层资产要穿透
业内人士分析,内保外贷因顺应了近年来外汇监管由“控流入、扩流出”向“控流出、扩流入”的转变,而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政策支持。
“内保外贷要占用银行的外汇额度和授信额度,需要较强的谈判力,因此,一些大型保险机构更青睐这种融资方式。”国发院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分析。
2017年1月23日,央行下发特急文件《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但企业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隐患依然存在。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内保外贷的资金投资用途很难监管,投资用途存在盲区及不透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