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生表示,由于海外利率比较低,而国内保险资金成本近年来由于竞争激烈相对较高,一些保险机构使用海外直接融资或者内保外贷的方式,将筹集的资金作境外投资。
他表示,近年来已有保险机构通过IPO、定增、发债等方式进行海外融资,但这些方式客观上受到一些限制。比如,是否在海外上市、发债的限制也较多(公司债的规模不能超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等)。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同时要求境外投资托管人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
“因为境内存款利率较高,海外贷款利率较低,内保外贷对于企业而言成本较低、规模管理较为宽松、期限也较为灵活,因此有一段时间,很多企业愿意做。当然,也有部分企业进行内保外贷业务的目的并非自身的海外投资,而是将钱再借给第三方机构,赚取利差。”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对于向第三方发放贷款等行为,《通知》提出了明确禁止。保监会表示,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朱俊生认为,由于《通知》强调规范业务管理,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可能会影响一些机构的海外投融资规模的增长,但有助于规范海外投融资业务,防范海外投融资风险。
另外,为了有效规范保险机构融资行为,切实防范融资风险,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保监会还在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措施。例如,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通过专用账户委托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