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今天发布,我国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去年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显示,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来看,各地明显的“贫富不均”,养老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有7个,为黑龙江、辽宁、河北、吉林、内蒙古、湖北、青海。从累计结余情况来看,最高的广东累计结余达到了7258亿元;其次是北京,有3524亿元。与此同时,还有大量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仅为几百亿元,而黑龙江2016年累计结余已经“负债”232亿元。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将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通知》明确,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是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二是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三是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四是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不变,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通知》指出,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省级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系统、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监控系统以及全国共享的中央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