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会计方法也很危险。比如上文提到的那家活动创意策划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证监会对其收入确认方法提出质疑后,就修改了会计准则,调整收入确认方法,对没执行完毕的项目不确认收入,对已发生项目的直接成本计入存货,还改了成本的计算方法:之前把所有业务人员成本全部列入销售费用,改成把主要负责客户维护和开发的事业部负责人的人工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其他人员成本全部计入营业成本。
这两项调整使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和毛利率都发生巨大变化,营业成本增加,销售费用大幅度减少,毛利率下降10%。
湖北有家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财务系统的明细账没有完整核算银行资金流水,并且有巨额理财产品和保证金,2013年、2014年理财产品有2个亿,此外,N公司电子财务核算系统的金蝶软件中存在7套账,其中5套是公司备份,或者是测试的账,还有一套是供应商的账,供应商在报告期内的原始凭证和制单人员、记账凭证的记录人员都是N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客户的账是它来做,供应商的账也是它来做,上下游的账都是自己编的,这不是乱套了吗?
信息披露不充分
这种互联网公司,很多都是在境外销售,除了南极北极没有国家,所涉及的国家有几百个,券商怎么可能跑到那么多国家去核查其收入?
信息披露要遵循四个原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其中有一点没做到,都会被认为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券商来说,核查的工作量很大,因为要保证充分,要面面俱到,当中如果有什么东西漏掉,就是不充分披露。
第一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O公司”),这家公司主要涉及企业收入真实性的核查。
第一是要核查其经营模式,其产品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销售,通过百度竞价排名去卖。
第二是要核查其境外销售情况。这种互联网公司,很多都是在境外销售,除了南极北极没有国家,所涉及的国家有几百个,券商怎么可能跑到那么多国家去核查其收入?范围太广、难度太大。
第三个,其客户都是个人用户,每个单子都很小,几万块钱,最大的就5万块钱,核查难度太大了。
从IPO审核的角度来看,境外客户多,个人客户多,通过网络平台来销售,都是核查的重点和难点。O公司一下子就把这三个难点都凑齐了,所以中介机构也很难去保证它都能充分地披露。
经销商问题
今年一下子多设几百个经销商,明年又关掉几百个经销商。年底让经销商把钱先打过来,第二年开春又把货全部退掉。
经销商的问题很普遍,也蛮典型。
很多公司都是通过经销商来销售的,比如说上面提到的那家化妆品公司(简称“D公司”),其经销商就是美容院、专卖店、百货店和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包括直营和经销两种模式,在直营模式下,由第三方帮它代运营天猫旗舰店。
经销商模式就是通过线上经销商、电子商务渠道卖化妆品,线下签约的经销商数量100多个,中端的网点数量有1.7万多个,所以证监会要求它披露主要经销商的情况。披露到什么程度呢?包括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店面的名称、地址、开业时间、销售金额,公司和经销商约定的年度销售目标,返利的相关奖励措施,经销商保证金的支付标准,经销商调换货的政策规定,调换货的金额及占比,公司对调换货的情况如何进行后续处理。
为什么要披露这么多?一个是怕经销商跟公司有关联交易,为公司卖东西,做假帐;还有一个是通过开张关闭经销商,比如今年一下子多设几百个经销商,明年又关掉几百个经销商,业绩就会波动很大;还有就是通过退换货,比如年底让经销商把钱先打过来,第二年开春又把货全部退掉。
还有法律问题,比如经销商卖东西时可能会卖好几个品牌的东西,但名字上明显有D公司的标志,如果经销商以后碰到纠纷打官司,会不会影响到上市后的D公司?经销商最好不要用上市公司品牌。可以卖,但建议经销商另外起个名字,不要和上市公司重名。